装修房子物业有权告知业主注意事项,收费无明文规定
3月28日,任女士来电反映,春节后她兴冲冲赶去新房准备装修时,物业告诉她需要交纳2000多元的“装修押金”。以为交钱后便可以顺利装修了,但日前物业又让她交钱:安装防盗窗50元、安装太阳能50元。“ 怎么交了装修押金还要收钱?而且这钱还不给退了。”
记者联系到任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据介绍,装修押金是按户收取的,每户500元,装修完成后,物业派人检查,只要不出现损毁公共设施或造成安全隐患,押金一律退还。同时入住前,物业还预收了一部分管理费和水电费,“这部分钱早晚都要用在业主身上,只是预收而已。”各项费用加起来,一般情况下在2000元左右,这就是任女士所说的“2000多元的装修押金”。“安装防盗窗和太阳能时各交的50元不属于装修押金,为‘施工人员保证金’,这部分费用是向施工方收取的,业主不用承担。”物业部门解释,为了保证施工不造成建筑物损坏,物业要安排人看守,并监督施工,这部分费用因此而生,交纳后不予退还。
记者走访了城区的多个新建小区,发现不少物业管理部门都有收取装修押金、“施工保证金”的行为,但给业主开具的收费单据上名称不一。
根据我国2007年10月1日新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装修时应告知物业部门,而物业部门所拥有的权利则是告知业主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没有说物业有权收取装修押金和“施工保证金”。而目前我省没有出台更具体的物业管理条例来明确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收取装修押金。
目前在我省的青岛、济南、烟台等地,也存在物业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和“施工保证金”的现象,而在杭州、福州等地,当地发改、物价等部门发布通告,禁止向业主巧立名目收费,装修押金和“施工保证金”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