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口镇一村民来电话反映,丁家村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在村北开采卤水资源建设溴素厂,请政府调查处理。
国土资源局答复: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溴素厂位于丁家村西北方向,负责人为王金鑫,所占土地是耕地,为羊口镇丁家庄子村所有,占地面积20亩,承包期限15年,承包费为每年45万元,该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根据调查情况,做出了如下处理:1、因其尚在建设初期,并未打井开采地下卤水,尚未构成违法采矿事实,不予追究。2、因其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搞建设,已构成违法事实,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土资源局3月15日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月22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月27日对其打井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了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