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编号为131319的网民留言说:我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到期,到时我不想与单位续签,我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5年,请问到期时我能否得到单位补偿?如有,能得到什么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文件规定,2002年1月26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2年1月26日,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2年1月26日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